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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涉民生典型案例(一)“五糧液”、“貴州茅臺酒”、“劍南春”假酒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9-21 11:24:20 來源:互聯網
經銷假冒偽劣食品涉嫌犯罪,珠海市某勝貿易有限公司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和超范圍使用添加劑食品安全案
 
珠海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對珠海市某勝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五糧液”、“貴州茅臺酒”、“劍南春”等酒類食品12個品牌共計686瓶;因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進貨憑證、并經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維權工作人員現場鑒別,認定當事人經營的“五糧液”酒全部為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及假冒廠名廠址的產品,珠海市市場監管局遂于當天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實,上述“品牌”瓶為當事人從“王某”處購進,未核實“王某”身份、相關資質文件及索取相關票據。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委托公司對上述12個品牌酒類食品進行鑒定,其中有7個品牌共611瓶酒類食品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假冒廠名廠址的產品(具體是“五糧液”251瓶、“貴州茅臺酒”55瓶、“劍南春”110瓶、“瀘州老窖特曲”82瓶、“國窖1573”84瓶、“MARTELL CORDON BLEU”12瓶、“MARTELL NOBLIGE”17瓶),貨值共計680,848元。同時,經拱北海關技術中心對上述侵犯他人商標、假冒廠名廠址7個品牌酒類食品進行的檢驗,其中“MARTELL CORDON BLEU”檢測出含有食品添加劑“檸檬黃”,判定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食品,“貴州茅臺酒”檢出含有超出限量要求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中“塑化劑”污染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國市監食生〔2019〕214號)的要求。
 
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購進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假冒廠名廠址酒類食品,其行為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等多個法律法規,并且部分食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另有部分食品存在“塑化劑”污染;該批假冒偽劣食品(酒)流入市場,勢必將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商品權利人直接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及造成不良商業信譽的影響。該案案值大、社會危害大,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珠海市市場監管局及時于2022年4月21日將該案移送市公案機關處理,對該案的嚴肅查處有利于震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來源: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監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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