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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涉民生典型案例(二)河豚魚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9-21 11:24:19 來源:互聯網
經營明令禁止河豚魚受重罰,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珠海市吉蓮某食店經營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河豚魚案
 
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19日對珠海市吉蓮某食店(下稱當事人)經營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河豚魚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6月10日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河豚魚2.2kg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在明知河豚魚是禁止銷售的情況下,自述于2022年1月18日從朝陽市場購進冰鮮河豚魚2.5kg,當事人未能提供購貨憑證,購進價格不詳。之后以25元/例(1例8兩)進行銷售。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除1月19日家人食用了部分河豚魚外,其余2.2kg仍未加工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河豚是一種毒力強、致死風險高的魚類,原農業部辦公廳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有條件防控養殖紅鰭東方豚和養殖暗紋東方豚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規定,禁止經營養殖河豚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當事人作為餐飲店經營者,購進冰鮮河豚魚,擅自處理河豚魚整魚,并烹飪后銷售,其行為具有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險性。香洲區市場監管局著力辦理涉案食店經營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河豚魚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為各餐飲經營單位敲響警鐘;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拒絕來源不明、無法辨別的河豚以及其他類似食品。
 
來源: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監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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