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國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不小心在超市購買到過期商品,該怎么處理呢?
近日,花山法院速裁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因消費者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12月25日,王某在本市某大型超市采購商品,消費金額共計274.30元。王某回家后發現其購買的一瓶豆乳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2日,保質期為21天,已為過期食品。次日,王某攜過期食品與超市進行協商賠償金額未果。后王某向花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
該超市在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后,向法院提出兩點抗辯理由,王某購買的豆乳在其他超市均可以購買到,不能保證就是在該超市購買,同時懷疑王某是職業打假人,其賠償請求不應該被支持。承辦法官審核了王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門店現場結算訂單、商品照片等,王某作為消費者已經完成了基本的舉證責任,超市一方的抗辯理由也無其他證據支持。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標的額不大、事實也比較清楚,經過多次耐心地勸導,釋法明理,終于促成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超市即時履行了賠償義務。
作為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除自身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產經營外,還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購買者的購買行為就是最直接的監督。該案被告作為本市一家大型連鎖超市,其理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應當知曉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義務避免過期食品上架。超市在工作上顯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應當為自己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