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網了解到,青島佳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青島佳晨食品”)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該司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青島市城陽區食藥監對青島佳晨食品作出了罰款1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0元的處罰決定。
青島佳晨食品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登記住所為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西城匯社區北,經營范圍為水產加工品。2018年9月13日,因為違法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該司被城陽區食藥監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處罰,而截至被處罰時,青島佳晨食品已將涉案產品銷售完畢。
信網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為核實該案,信網根據青島佳晨食品的對外公示電話聯系到了該司,接線人員表示并不負責該事務,須匯報后由專人進行回復,但是截至發稿,青島佳晨食品未作回復。信網全媒體記者 張孝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