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組織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風險所在的環節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組建。 衛生部確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負責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開展與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委托和指導。 第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及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獨立進行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任何部門不得干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承擔的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部審核同意后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按規定提出《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 (四)衛生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向衛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組織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 對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通過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三)國際政府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適于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對做出不予評估決定和因缺乏數據信息難以做出評估結論的,衛生部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和依據;如果國際組織已有評估結論的,應一并通報相關部門。 編輯: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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