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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3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辦監督發〔2010〕32號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2010-03-08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飲用水衛生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飲用水衛生監測是科學實施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是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的重要基礎。為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切實履行飲用水衛生監管職責,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強對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開展飲用水衛生監測,對于掌握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及變化趨勢、及時發現和消除飲用水安全隱患、不斷完善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管措施、有效防控介水傳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群體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從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提高對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為開展監測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二、加強飲用水衛生檢測和監測能力建設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實施后,水質指標從原來的35項增加至106項。目前,衛生部門的飲用水檢測和監測能力及水平還存在很大差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摸清本地飲用水檢測和監測基本狀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地飲用水衛生監管的實際,科學提出飲用水檢測和監測能力建設規劃。為實現生活飲用水2012年7月1日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全部指標的要求,省級和省會城市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全部水質指標的檢測能力,并開展轄區內飲用水質摸底檢測工作,確定當地需要實施經常性監測的水質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市(地)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在2011年底之前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檢測能力以及非常規指標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的檢測能力,并為所轄區域內各區縣開展非常規指標中重點控制指標的監測工作提供支持;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承擔水質常規指標的監測工作。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密切配合,根據所承擔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和應急任務需要,合理配備現場快速檢測設備,滿足現場監督和快速應急檢測工作需要。

    三、加大飲用水末梢水監測力度

    全面、及時掌握飲用水末梢水的衛生狀況是總體評估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效果、系統反映飲用水安全各環節問題的有效手段,也是確保群眾健康免遭飲用水污染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飲用水末梢水的監測力度,擴大監測網點。對末梢水衛生監測,原則上要求每2萬人口設置1個監測點,每個月監測1次。2010年,對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省會城市至少設40個監測點,地級城市至少設20個監測點,縣或縣級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鎮至少設10個監測點;對于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每個水廠的末梢水至少設1個監測點;對于鄉鎮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設2個監測點;有條件的地區可考慮開展末梢水的實時在線監測。

    各地要對飲用水末梢水監測結果及時進行匯總、分析。發現水質指標不符合標準限值規定時,要及時通知衛生監督機構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水質超標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或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立即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向建設等相關部門通報獲知的飲用水污染信息,按照職責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隱患,降低飲用水安全風險。

    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將本地區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衛生部監督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文件原文】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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