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規定,經審核,現公布第九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9)》(附件1,簡稱《標準目錄》)及試行獸藥質量標準(附件2,簡稱《試行標準》)、《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9)》(附件3,簡稱《申報企業目錄》)、《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9)》(附件4,簡稱《受理目錄》)、《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9)》(附件5,簡稱《廢止目錄》),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國家標準,標準試行期2年。原同品種獸藥地方標準(簡稱地標)同時廢止。 二、列入《申報企業目錄》的獸藥GMP企業,可按規定程序向我部申請本企業有申報標準的產品批準文號。 三、列入《受理目錄》的獸藥標準,按426公告第九條規定執行。參與標準申報的企業,應按本目錄“評審意見”要求向農業部獸藥評審中心(簡稱評審中心)上報技術資料。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廢止目錄》的標準同時廢止,涉及此類標準所有企業及其產品的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五、標準試行期內,生產企業應按《試行標準》組織生產,并抓緊做好標準修訂完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標準試行期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應按《申報企業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評審中心提交標準轉正申請及相關技術資料。逾期不報的,取消生產資格,注銷產品批準文號。 六、標準試行期滿,我部將公布試行標準轉正后獸藥質量標準。不具備轉正要求的試行標準,列入《廢止目錄》,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七、各省級獸藥監察所應按《試行標準》抓緊完成申報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工作,認真做好試行標準執行和總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和評審中心。 八、自2005年10月28日起,我部已連續發布10期地標清理公告(560號、596號、627號、665號、709號、720號、784號、811號、850號、855號),截止本期公告,中獸藥地標第一階段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根據426號公告規定,凡未列入歷期公告《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的中獸藥品種,同屬廢止地標范疇,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凡市場發現未列入歷期公告《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的、列入歷期公告“廢止目錄”、且市場流通期已過的中獸藥地標產品,各地應依法按假獸藥進行處理,不再對此類產品實施監督檢驗。 九、《試行標準》由評審中心組織印發?!对囆袠藴省肥蛰d品種的標簽和說明書范本見中國獸藥信息網(www.ivdc.gov.cn)。 十、各相關生產企業可將本企業地標申報、目錄收載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反饋評審中心,以便我部核實、處理。 十一、各地要嚴格執行有關清理地標管理規定,配合我部做好工作,及時反饋問題和建議。 附件:1. 3.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