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統一營養素補充劑等申報與審評行為,我局制定了《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核酸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野生動植物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 》8個與保健食品申報與審批相關的規定。上述規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予以通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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