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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花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06〕613號)【2016-07-21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3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食函〔2006〕613號
發布日期 2006-08-07 生效日期 2006-08-0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6-07-21
屬性 專業屬性 進出口,檢驗檢疫
備注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花生是我國傳統的出口大宗農產品之一,出口到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年出口量77.8萬噸,約6億多美元。近年來,我國花生出口數量穩步增長,質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國外發達國家對花生安全質量要求日趨加嚴,而我國出口花生種植與初加工遍及千家萬戶,生產管理和過程控制不夠完善。為進一步加強對出口花生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出口花生的質量安全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清當前形勢,明確工作方向

  各局要充分認識當前我出口花生所面臨的嚴峻形勢。一方面,進口國對花生的質量安全指標愈來愈多,要求越來越嚴。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將花生中農殘檢測項目增加到290項,對沒有明確限量要求的殘留項目實行0.01mg/kg的一律標準。另一方面,我出口花生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較多。一是因黃曲霉毒素超標被通報的數量逐年上升,2004年被歐盟通報53批,2005年增加到76批;輸日花生黃曲霉毒素超標案例也明顯增加,2006年2月份超標率達3.47%,已實施命令檢查。

  二是出口花生中農殘超標情況較為嚴重,日本已對我輸日花生實施丁酰肼命令檢查和乙草胺的50%比例監控檢查。三是重金屬污染和違規使用添加劑的情況也日益突出,如輸澳大利亞花生被多次檢出鎘超標,輸日花生制品也曾被檢出日方禁止使用的甜蜜素。

  各局要高度重視,改變觀念,認真組織研究和分析當前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種植源頭、生產加工、儲藏和運輸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和質量安全控制,不斷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水平,以促進我國出口花生貿易發展。

  二、加強過程監控,增強工作有效性

  花生黃曲霉毒素污染在花生原料種植、收獲、干燥、脫殼、儲藏、加工、運輸等每一個環節或過程均有可能發生,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實施全過程監控。為提高對出口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花生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能力,總局制定了《出口花生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試行)》(附件,以下簡稱《控制要求》)。請各局及時組織相關企業認真學習和落實,嚴格按照《控制要求》,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指導企業建立出口花生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與溯源體系,增強出口花生中黃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凡是檢出出口花生及其制品中黃曲霉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進口國要求的,一律不得放行。

  三、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檢測能力

  各局要對出口花生生產加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歐盟、日本和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等內容的培訓,敦促企業建立健全黃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自檢自控體系。有輸歐盟和日本花生的企業必須建立黃曲霉毒素檢測實驗室,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人員,并與檢驗檢疫機構定期開展比對試驗,以確保出口花生原料和成品黃曲霉毒素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提高企業自檢自控的能力。

  四、加強殘留監控,降低出口風險

  各局要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殘留物質監控計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做好出口花生原料種植基地黃曲霉毒素污染、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普查和殘留監控工作,建立有關數據庫,指導出口企業避免從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嚴重的地區收購花生原料,降低出口產品有毒有害物質超標風險。

  五、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有效落實

  各局要組織開展對相關企業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出口花生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進行全面檢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敦促其進行整改,以確保《控制要求》中從原料種植到出口各個環節的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得到有效落實??偩謱Ω骶致鋵崱犊刂埔蟆返那闆r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向全系統進行通報。

  各局在對出口花生檢驗檢疫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報告總局。

  附件:出口花生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試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下載:出口花生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試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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