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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粉條生產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礬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9〕185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3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辦監督函〔2009〕185號
發布日期 2009-03-13 生效日期 2009-03-13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gov.cn/zwgk/2009-05/05/content_1304426.htm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局《關于請予明確粉條生產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礬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08〕68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執行。硫酸鋁鉀(鉀明礬)或硫酸鋁銨(銨明礬)的使用范圍不包括粉條,因此不能用于粉條生產加工。

 

  專此函復。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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