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過期食品怎么辦?是認栽還是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今天一起來看看2021年珠海市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第九個案例。 案情簡介 黃先生投訴稱,2021年8月20日下午他在一家商行購買了一些零食,回家食用時,發現食品已過期,包裝顯示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9日,保質期9個月,食品已過期十多天。 調解過程和結果 接到投訴后,金灣區消委會立即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 該消委會工作人員指出商家未履行商品查驗的主體責任,出售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合理的賠償。 經調解,商家表示將下架過期食品,并賠償消費者1000元。 案件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來源:金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